首页>信息公开>公开办法>正文

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

发布时间:2015-06-17      来源:

  第一条  为做好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 主动公开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,包括需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,应当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三条  主动公开应遵循合法、及时、准确和便民的原则。

  第四条  我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为秘书行政司。

  第五条  我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:

  (一)我办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;

  (二)职责范围内与香港、澳门特区有关的重要政策、法规;

  (三)工作动态;

  (四)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,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;

  (五)公务员招考、招录和军队转业干部接收、安置的相关信息;

  (六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我办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
  第六条  我办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:

  (一)在我办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;

  (二)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;

  (三)答复记者电话、传真和电子邮件查询;

  (四)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表声明、谈话。

  第七条 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我办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八条  由信息产生部门对拟在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初步意见,经本部门领导同意,按照我办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》进行保密审查后,由秘书行政司据此更新本办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并予以发布。  

  第九条  机关党委负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。

  第十条  本办法由秘行司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2015年6月17日起施行。

  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秘书行政司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2015年6月17日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分享:

版权所有: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京ICP备19051726号 电子信箱: service@hmo.gov.cn

(本网站浏览的最佳分辨率为 1024*768)